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18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8853元,截至2017年10月31日尚未受偿178853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仅7000余元。
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唐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