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732号之一
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余双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九龙江路69号门窗加工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161号天山南苑商住楼1栋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7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181.7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181.7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