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732号
申请人: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余双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九龙江路69号门窗加工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二段161号天山南苑商住楼1栋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181.7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函,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181.70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41元,由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9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