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312号
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发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发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2219.5元(此款已由建发公司预交),由建发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