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4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38222355。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10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与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以大衍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工程款53000元,其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匡俊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