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37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平,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水县征村乡中心小学,住所修水县征村乡薰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24MB0051561U。
法定代表人:卢彧华,该校校长。
被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权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38222355。
法定代表人:汤腊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里,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修水县征村乡中心小学、***、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工资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美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