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76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039号。 法定代表人:汤腊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730元;2、判令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御尚礼宴装修工程,***系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雇佣原告为该工程从事水电工作,经确认原告应得劳务费159730元,己经支付5万元,余款10973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该条款为约定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