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1039号。
法定代表人:汤腊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御尚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