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

某某、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4908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6907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志诉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得志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得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