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康恒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鑫康恒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5939号

原告:湖南鑫**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成,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鑫**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成,被告万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共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88755.4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万建公司辩称:经庭前核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是准确的,但有部分款项没有到期。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鑫**公司与万建公司分别签订了《常德万建希尔顿酒店水泵设备采购合同》、《常德希尔顿酒店浮筑减震地板设备施工采购合同》、《常德希尔顿酒店恒压供水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万建公司向鑫**公司采购水泵设备、浮筑减震地板设备及恒压供水设备,三份合同总价款2081432.2元。合同签订后,鑫**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并完成了施工,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万建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至鑫**公司起诉时止,万建公司尚欠488755.44元。鑫**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有质保金77410.52元未到给付欺限。

本院认为,万建公司拖欠鑫**公司货款未还,是本案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鑫**公司起诉的总金额中,尚有质保金未至给付期限,对质保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鑫**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34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1元,减半收取4315.5元,由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国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胡 娟

代理书记员  林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