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8148号
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王卫社区服务中心东边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7549P。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飞,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