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鲍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2民初6659号
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
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艺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