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州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15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
负责人李自玉,行长。
被执行人郑州***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伟中,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州***林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8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3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8058.81元,已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案款返还给执行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提起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于2021年1月13日、3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处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郑州市××生产路××院××楼××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号0601015436)房产一套,已查封,该房产为轮候查封。
截止2021年3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5109.81元。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提供不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