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2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4、于2018年12月4日发传票,决定传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8年12月9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于2018年12月1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7、于2018年1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岩
审判员*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于*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的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地点:*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103室
执行依据:(2018)豫0102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
合议庭人员:****奇**
承办人:***记录:***
***:我先介绍一下案情,申请执行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0102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发传票,决定传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但目前尚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建议对(2018)豫0102执2125号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我同意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我本人同意对本院(2018)豫0102执2125号案件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