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联合通用车用机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再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候春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联合通用车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秘振永汽车维修部,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渠东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6、7。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再审申请人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联合通用车用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秘振永汽车维修部(以下简称秘振永维修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620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豫民申32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联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秘振永维修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欣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金欣公司退一赔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1、联合公司明知金欣公司的车辆为别克凯越2016款1.5自动挡,仍然用五菱宏光发动机冒用别克凯越发动机出售给金欣公司,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2、金欣公司安装联合公司的发动机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出现故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由联合公司承担发动机质量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金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联合公司辩称:1、联合公司对秘振永维修部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联合公司没有和金欣公司司机接触过,不存在欺诈。凯越1.5发动机缸体缸盖总成和五菱宏光1.5缸体缸盖总成通用,发动机型号都是L2B,这是常识性问题。2、机器安装一个月,秘振永维修部反映:连杆段导致缸体烂,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发动机进水。2018年3月22号之前郑州和朔州都是雨雪天气,出现连杆断裂很可能是机器进水。联合公司提供的是缸体缸盖总成,是发动机的一个零部件,零部件安装工程也会引起问题。司机个人行使,导致发动机进水和机油使用不当都会引起连杆断裂。3、联合公司建议根据产品三包原则,保修包退包换。4、关于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涉案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公司,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秘振永维修部辩称,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缸体缸盖总成是一个易损件,而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描述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两者不相符,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金欣公司作为消费者,已提交秘振永、朔州市环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金欣公司使用案涉发动机一个月即出现问题。发生争议后,对发动机的质量问题依法应由联合公司、秘振永维修部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在秘振永维修部更换发动机使用一个月后出现问题,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发动机故障原因,结合举证责任,认定本案责任承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620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5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