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恢9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7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2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中,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8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
2、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法提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和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7、2019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054848.34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8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