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环支行、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427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西四环北300米路西。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中,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金奎,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弓萌,男,汉族,***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文苑办公楼3层315、316、319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环支行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44730.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弓萌、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郑州金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4730.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