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1865号
原告: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2号楼3层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117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邓州市穰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邓州市邓襄路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81684622723G。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本,该社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市垣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穰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穰原合作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再次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8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穰原合作社之间的种植合同,并要求穰原合作社赔偿损失504000元。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因**与穰原合作社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而本案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