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穰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1865号
原告: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2号楼3层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117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邓州市穰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邓州市邓襄路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81684622723G。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本,该社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市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市垣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穰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穰原合作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再次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8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穰原合作社之间的种植合同,并要求穰原合作社赔偿损失504000元。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因**与穰原合作社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而本案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