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2民初3718号
原告:陈安娜,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林,男,汉族,住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郑伯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荣,福州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小区水质管理科副科长。
被告:福建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3层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店镇西园路663号西园西一区(现西园新苑)13#楼40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梅,福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市直湖前小区物业主任。
被第三人:李治展,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陈安娜与被告福州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治展、第三人福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如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心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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