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81执171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书记员 涂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