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676号之二
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担保人的银行存款9493932.5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该案已裁定准许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493932.57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铺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南昌县(营业)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南昌县(营业)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