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8元,减半收取3912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涂建斌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