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676号
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3932.5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493932.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铺; 三、查封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南昌县(营业)房屋; 四、查封担保人徐国兰、徐小兰所有的南昌县(营业)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兰格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