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3财保212号
申请人赣州市辰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赣070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29092.39元,依法查封担保人陈孝宝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辰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辰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29092.3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孝宝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蒙在文
代理书记员  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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