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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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768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047008。
法定代表人:李金晓,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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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