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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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7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047008。
法定代表人:李金晓,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赣0981民初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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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裁定书。在查控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3600××××03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存款48493.79元。现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6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基本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查控、惩戒措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要求慎重冻结企业基本银行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存款已超过冻结该企业基本银行账户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3600××××03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