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76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047008。
法定代表人:李金晓,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7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该案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