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市三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0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市三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珍珍 人民陪审员 陈 秀 人民陪审员 井发香
法 官助 理 姜亚红 书 记 员 保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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