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131号
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时,被告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诉讼请求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青海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惜华
书记员 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