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水泉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涉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赤峰市松山区,故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赤峰沐神铝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