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初字第02367号
原告无锡市东亭电力电容器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云林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陶祥生,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沈红,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11505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东亭电力电容器厂诉被告陕西中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亭电力电容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72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