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J8W1P。
法定代表人:刘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厂房四层(A座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502047069。
法定代表人:邵学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陆卫军,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卫军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3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55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卫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卫军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车辆、有股权登记信息,已冻结,但无实际执行价值,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但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卫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陆卫军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常州邦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5月28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431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应哲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