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3民初2133号 原告: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原盘屿路东侧)***光花园二期G-3#楼4层0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U8AT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韵公司)与被告***装修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品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品韵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63780元,代购材料设备款2201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品韵公司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立即向品韵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及代购材料设备款共计50000元。品韵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品韵公司与***约定由品韵公司为***装修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德记海鲜酒楼的房屋,装修价款为98830元,代为购置海鲜玻璃池、制冷机等设备22010元。后根据***的要求,增加了包括灯、天花板油漆(刷白)、鱼缸隔墙、修门等在内约19450元的工作,以上装修款及代购设备款合计140290元,2017年11月前后,品韵公司施工完毕,***随后开始营业。工程完工后,经品韵公司多次催要,***分别向品韵公司支付了48000元、1500元、5000元的款项,尚余装修款63780元及代购材料款22010元至今未付。 ***未作答辩。 品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预算表;2.海鲜池及设备购销合同;3.收条;4.欠条;5微信转账凭证;6.微信聊天记录。 ***未提交证据,未进行质证。 经审查,品韵公司提交的证据1-6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品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品韵公司对学军路德记海鲜酒楼进行装饰装修,并委托品韵公司代购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支付款项。后经品韵公司多次催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装***路德记海鲜大排档欠施工方***贰万元,经双方协商后自2018年10月起每月1号还款五千元,至2019年4月还清”。《欠条》出具后,***未偿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向品韵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品韵公司完成装饰装修及材料代购后,***未及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品韵公司诉请***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品韵公司关于“况且上次已经跟你协商好的总价十三万多扣掉三万,你再给五万就算了,我也是认倒霉”的主张,要求***支付欠款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品韵公司自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5万元的主张并未表示认可,品韵公司的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应当依照《欠条》中双方结算确认的金额,向品韵公司支付欠款20000元。综上,对品韵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及代购材料设备款20000元; 2、驳回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福建省品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负担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涂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娟梅 书记员*** 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