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甘肃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951号
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红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与被告甘肃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负担。
审判长 苏  慧  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