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甘肃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1045号
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红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增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霞,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与被告甘肃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南物流配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苏慧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