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041978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353553.6元,申请执行费35936元。
申请执行人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酒泉**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恢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