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483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阿格宁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学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