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阿格宁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483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阿格宁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学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