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银川鑫泽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8160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1210室。
法定代表人:魏静,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环南路13-1-7层。
法定代表人:刘红燕。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胜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丽君
书 记 员 马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