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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5899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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