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2284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