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2284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