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特196号
申请人: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号楼5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实电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实电气公司称,1.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的工资应为2400元/月、无餐费补贴,秦淮仲裁委却认定***的工资为3000元/月、另有餐费补贴10元/日,属事实认定错误。2.秦淮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秦淮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列》第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以卓实电气公司未提供证据为由,裁决由卓实电气公司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另有餐费补贴10元/日,属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秦淮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秦淮仲裁委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2018]851号仲裁裁决。
***称,1.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月,试用期结束后应按转正工资3000元/月支付,因此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仲裁期间其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中包含餐费一栏,卓实电气公司对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该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也陈述过工资含餐费补贴,因此餐费补贴确实存在。卓实电气公司申请撤销理由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秦淮仲裁委作出宁秦劳人仲案[2018]851号终局裁决:卓实电气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7月2日期间工资3138元、2018年5月17日至7月2日期间二倍工资4689.65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餐费540元。
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对裁决的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卓实电气公司认可其在仲裁期间对***提供的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符合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卓实电气公司虽主张***的工资标准应为2400元/月且无餐费补贴,但其在仲裁庭审中对***提供的记载工资数额的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秦淮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列》第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以卓实电气公司举证不能为由,认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餐费补贴10元/日,并无不当。故卓实电气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胜
审判员***
审判员姜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