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8056号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巷*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特富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