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幢2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041179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达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村36区岭下花园十八巷2号2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7479W。
法定代表人:蒙凡。
申请执行人***富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达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6931.2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恢391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且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已在首次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且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