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9007号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巷3号11楼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