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7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达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富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达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6执712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富锅炉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是其在民事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连军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