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南六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盈丰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163号达星工业区K栋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