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4142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A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南六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1593394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初竹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