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20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幵发区南六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忍,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旭娇,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江南新村2街11座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泰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菲达科技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为:1、判令驳回速泰电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菲达科技公司与速泰电子公司解除购销合同与拼接屏更换协议;3、判令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178200元三星55寸液晶拼接屏27台;4、判令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10800元型号为HDM10832矩阵一台;5、判令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000元型号为ST-84TW,84寸交互式触摸平板一台及价格为1100元一体机移动支架一个;6、判令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7240元;7、判令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返还上述退货的货款共计174480元;8、判令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先返还上述退货的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菲达科技公司再将所有货物退回;以上共计:2***720元;9、判令速泰电子公司承担所有退货费用(包括拆卸费、包装费、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10、判令速泰电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菲达科技公司对LG拼接屏依法享有留置权。菲达科技公司发现三星拼接屏没有3C认证,没有三星标识,菲达科技公司高度怀疑三星产品非“原厂原装正品”,同时鉴于速泰电子公司之前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及给菲达科技公司带来的困扰,并且在菲达科技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完毕货款的情况下,菲达科技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第一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依菲达科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微信截屏以及速泰电子公司提交的录音都已经证明:菲达科技公司对LG拼接屏行使留置权速泰电子公司对此已经知晓。而留置权的行使,只要通知就构成。二、LG拼接屏没有3C认证,非“原厂原装正品”,属于不应当销售的产品,一审法院将不应当销售的产品判令我方付款购买,本身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助长不诚信行为。三、菲达科技公司不是相关产品的生产商,无此方面的生产能力,一审法院将不符合销售产品的产品判决给菲达科技公司,菲达科技公司不能对该产品拆解,加工,再利用,等于是废品,因为没有3C认证,菲达科技公司也不能直接销售,否则菲达科技公司即是违法。四、速泰电子公司与菲达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为原厂全新正品”,同时在《拼接屏更换协议》后附的规格书中载明“1、采用三星全新原装55寸工业级窄边液晶拼接面板”。但是速泰电子公司交付给菲达科技公司的产品无三星标识,无3C认证,据此可以认定不是三星“原厂全新正品”,“三星全新原装”,应为假冒的三星拼接屏,即速泰电子公司交付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速泰电子公司已经违约,应当向菲达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该违约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菲达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无3C认证的产品是禁止销售和进口的,但是本案中,如果速泰电子公司销售的是“原厂正品”,理应有3C认证。并且产品出自哪里,是谁生产,怎样流转,速泰电子公司在菲达科技公司一再要求出具随箱应附的产品说明书、规格书、质量保证书,质量保修卡等情况下,均不能出具。显然速泰电子公司销售的三星并非“原厂正品”,而是假货。2、三星和LG均属于世界知名的拼接屏生产厂商,三星和LG“原厂正品”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三款“(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但涉案产品均无,可见涉案的三星和LG产品为三无产品,是假货。3、速泰电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速泰电子公司表示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的拼接屏是深圳市华群世纪光电有限公司生产”,也证实不是三星“全新原厂正品”“三星全新原装”,亦可以确认欺诈销售。五、一审已经查明速泰电子公司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的所有产品,都没有3C认证,属于不能销售的产品,速泰电子公司销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销售的产品,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菲达科技公司有权据此解除购销合同。首先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其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再次,三星拼接单元及三星拼接屏列入该目录第八类音视频设备类和第九大项,HDM10832矩阵列入八大项第四分项,交互式触摸平板列入九。又据第五条,速泰电子公司交付给菲达科技公司的所有产品均属于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否则就是违法销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本案中速泰电子公司将不具有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该销售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正常交易销售方交付产品产生的民事法律效力,即该交付不应当认为速泰电子公司交付了货物,因此菲达科技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六、一审法院认为《拼接屏更换协议》中提及“背光波纹现象”外,无任何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磋商、产品保修记录、产品调试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速泰电子公司提供的拼接屏及相关组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进而认为“无论背光波纹现象是否属于合同内约定的质量问题,上述《拼接屏更换协议》均可视作双方就质量方面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或优化方案”,并且认为“如速泰电子公司按《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则应视为完全履行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菲达科技公司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该认定将前(LG拼接屏)和后(三星拼接屏)问题混为一谈,并且不符合事实。1、《拼接屏更换协议》是针对速泰电子公司之前供应的LG产品“背光波纹现象”(产品调试现象),并且“同时现场无法通过调整达到”(产品调试后的结果),确定更换为三星拼接屏;2、一审判决所述的“无任何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磋商、产品保修记录、产品调试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速泰电子公司提供的拼接屏及相关组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即使存在,也是针对LG拼接屏,不涉及三星拼接屏;3、事实上,一审判决所述“无任何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磋商、产品保修记录、产品调试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速泰电子公司提供的拼接屏及相关组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不存在。《拼接屏更换协议》本身就是双方多次商谈而达成的协议,且该份《拼接屏更换协议》为速泰电子公司拟定,菲达科技公司在该协议中确定了LG拼接屏背光波纹现象及现场无法调整达到;4、一审判决认为“无论背光波纹现象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上述《拼接屏更换协议》均可视作双方就质量方面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或优化方案,”,事实上的解决方案是,菲达科技公司加钱,速泰电子公司将“LG拼接屏”更换为“三星拼接屏”,菲达科技公司先付款,速泰电子公司后交付货物;5、一审法院认为“如速泰电子公司按《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则应视为完全履行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菲达科技公司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依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速泰电子公司将“LG拼接屏”更换为“三星拼接屏”后,无论三星拼接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甚至不符合销售条件,是假货,则应视为完全履行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菲达科技公司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如此说来,买了假货、次货,出售人只要再换个假货、次货即可。七、一审法院忽略一个事实,菲达科技公司购买速泰电子公司产品是安装自行使用,而该使用不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讲,菲达科技公司是消费者,速泰电子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采用冒用3C认证,空口承诺为“原厂全新正品”,已经构成欺诈,对于欺诈性销售,应当无条件退货。八、对于速泰电子公司所供货物无3C认证冒用3C认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性合同,……现双方在合同中均无此约定,在速泰电子公司交付LG拼接屏后至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期间自始至终均无提出上述问题”。据此认定菲达科技公司退货无合同依据,也有违诚信原则,该认定不符合现实交易,也不是事实。首先菲达科技公司购买的是成品,不是半成品,3C认证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3C认证不能销售,不需要在合同中对3C认证做约定;其次,速泰电子公司在一体机上冒用3C认证,本身就是欺诈,也可间接证明菲达科技公司要求产品有3C认证。再次,菲达科技公司购买涉案产品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直接使用,等同于消费者;最后《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拼接屏更换协议》及后附的规格说明书,均要求为“原装正品”。原装正品的三星和LG产品当然应当具有3C认证,否则谈何“原装正品”。九、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3C认证是为了杜绝因“电路”“电路板”“电机”“电池”等原因引发的爆炸、期货、漏电等伤害事故。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此等安全问题。庭审中,菲达科技公司补充如下上诉理由:第一,菲达科技公司是做软件研发的,不是生产者,对硬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不会特别关注;第二,菲达科技公司是出钱购买方处于弱势地位,对方当时派来的员工是销售员不熟悉技术,对方是故意言语刺激激化矛盾然后录音。对方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有3C认证应属于对方提供的产品必须必备的,不能以合同没有质量标准约定为由予以否定。第三,菲达科技公司购买的产品是直接使用而非再加工的半成品,速泰电子公司是销售人员去安装的,安装当天并未解决技术性问题,安装后的产品显示存在色斑不均匀现象,菲达科技公司多次主张随箱的质量承诺书、使用说明、技术规格书以及3C认证,但是速泰电子公司故意激化矛盾采用报警发恐吓短信等方式,不是真正解决问题,事实上该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装原厂的标准,一审中速泰电子公司当庭承认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的产品是深圳市华群世纪光电有限公司生产,速泰电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非常明确,故应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被上诉人速泰电子公司答辩称,我方卖LG屏幕给菲达科技公司,菲达科技公司收到后认为有问题,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由我方更换一批三星屏幕给菲达科技公司,且约定在三星到达菲达科技公司处后我方拉回LG屏幕,本案损失发生了,该损失是因为菲达科技公司自身的过错造成,菲达科技公司扣押LG屏幕导致我方屏幕无法继续流通到市场。关于有无3C认证的问题,无3C认证不代表货物不能流通存在质量问题,菲达科技公司并无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菲达科技公司提交的质量验收报告是单方制作的,并未经过我方认可,合同约定是共同验收,且验收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原厂全新正品在本行业中是指屏幕是三星的屏幕,但外框是另外厂家生产的,菲达科技公司的陈述是在混淆视听,如果连外框也是三星的那就不需要约定了,根据约定外框可以不是三星公司生产的,我方提供的货物是深圳市华群世纪光电有限公司生产的,我是只是销售商。
速泰电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菲达科技公司赔偿扣留货物款项162000元;2.菲达科技公司赔偿速泰电子公司利息损失1380.17元(1380.17元=162000元×2÷12×4.9%,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3.菲达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8100元;4.菲达科技公司赔偿速泰电子公司其他损失3000元;5.菲达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174480.17元。
菲达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菲达科技公司与速泰电子公司解除购销合同与拼接屏更换协议;2.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178200元三星55寸液晶拼接屏体27台;3.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10800元型号为HDM10832矩阵一台;4.菲达科技公司向速泰电子公司退回价格为***000元型号为ST-84TW、84寸交互式触摸平板一台及价格为1100元一体机移动支架一个;5.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7240元;6.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返还上述退货的货款共计174480元;7.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支付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的违约损失20000元;8.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先返还上述退货的货款及双倍返回定金、定金无法弥补的损失之和***1720元后,菲达科技公司再将所有货物退回;以上共计***1720元;9.速泰电子公司承担所有退货费用(包括卸货费、包装费、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10.速泰电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速泰电子公司与菲达科技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速泰电子公司作为乙方(供货方),菲达科技公司作为甲方(采购方),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清单如下:1.55寸液晶拼接单元27台,型号为ST-55P35,金额162000元,要求:原装LG拼接屏3.5mm拼缝等;2.HDMI矩阵一台,型号为HDMI0832,金额10800元;3.84寸交互式触摸平板一台,型号为ST-84TW,金额***000元,原装LG84寸屏,CVT6点触控;以上货款合计200800元;货款支付:在签订合同1日内支付定金100000元,第1、2项货物到达当地物流点验货后再行支付第二笔款项80000元,第3项货物到达当地物流点验货后再行支付第三笔款项20800元。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除第3项外5个工作日内发货,第3项在15个工作日内发货;货物验收:货物到达就近物流点后,甲方进行签收前开箱通电验收,确保屏无损坏;安装完成后甲方按乙方产品技术指标验收;责任划分:货物到达当地物流点后,乙方通知甲方验货,验收完成后,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要求,履行付清余款义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验货或者延误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验货或者延误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全新原装正品;保修期限:如出现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除外),12个月内零部件免费保修,但不含运费;异议期限:若存在质量数量问题,甲方应在收货之日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签订上述合同后,菲达科技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速泰电子公司支付10万元。其后,速泰电子公司先后将84寸触摸一体机、HDMI矩阵、移动支架向菲达科技公司送货,菲达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一份《货物签收单》签名确认,载明发货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以上货物已到达菲达科技公司,并经菲达科技公司初步验收合格。
2017年3月20日,速泰电子公司与菲达科技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为2016年9月26日未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鉴于上次所订购的产品,仅有拼接屏27片未发货,现就供货事宜,约定货品内容增加一体机移动支架,合同总价款为201900元,菲达科技公司需再支付5万元货款后,速泰电子公司7个工作日内发货,货物到达当地物流点后,菲达科技公司现场验货,确保屏不因物流运输而损坏,验收完毕后再行支付余下货款51900元后提货;本协议生效后如有一方不依约履行或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应偿付对方此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若协议签订后,菲达科技公司单方面取消本协议,速泰电子公司对于菲达科技公司已交纳的定金和货款原则上不予退回;速泰电子公司单方面取消本协议,速泰电子公司全款退回菲达科技公司已交纳的全部货款;速泰电子公司保证所供拼接屏为同一批次,屏与屏之间RGB测试颜色无太明显差别。
签订上述补充协议后,菲达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支付速泰电子公司5万元。速泰电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菲达科技公司发运27台55寸液晶拼接单元。菲达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支付速泰电子公司51900元。
2017年6月29日,速泰电子公司与菲达科技公司签订一份《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菲达科技公司采购了速泰电子公司生产的LG55寸27块拼接屏,出现不同程度的背光波纹现象;鉴于客户对此背光均匀性的要求,同时现场无法通过调整达到,经过双方协商,决定更换成三星拼接屏,就拼接屏更换事宜约定:1.更换后的产品要求:采用三星55寸3.5mm拼缝的液晶拼接屏体(技术参数达到后附规格书要求),数量27台,不含相应附件(利用原LG屏附件,如挂钩、电源线、网线),从货到验收之日起质保1年;2.菲达科技公司同意补足三星屏与LG屏的差价给速泰电子公司,600元/台,共计16200元;3.速泰电子公司收到菲达科技公司的差价款后,开始备货,7个工作日内发货,运费速泰电子公司承担;4.速泰电子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一起交给菲达科技公司;5.货到菲达科技公司场地后,双方人员同物流公司一起现场验收,检查外包装及确保屏没有被物流运输损坏,如有异常,拍照异常签收;6.菲达科技公司将原来的LG拼接屏进行拆卸,小心操作,避免屏幕表面无划伤及破碎情况发生,所拆卸下来的屏体,经过双方人员共同检查后按照包装规范装入带有木架的包装箱,方便物流运输,运费由速泰电子公司承担;三星屏的相关安装事宜,由菲达科技公司自行负责。后附的规格书载明:55寸极窄边液晶拼接单元产品简介:速泰液晶拼接系列,是在积累了多年来液晶拼接行业的宝贵经验基础上而进行精心改造设计后推出的升级产品,是基于三星及LG超窄边拼接技术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创新设计、严格选材、软件优化、全面测试,更加适合商用领域的工业级显示设备。…本产品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如安防监控、指挥调度、会议系统、展览展示、广播电视、商场商店、教育培训、酒店娱乐等;产品特点:1.采用三星全新原包原装55寸工业级极窄边液晶拼接面板,出色画质,拼接缝隙更低,仅为3.7mm,大屏显示效果极致完美;2.继承多种视频接口,内置拼接控制器,联动控制各种矩阵,实现单屏显示、任意组合显示、整屏显示等各种显示方式;3.低功耗高环保的直下式WLED背光显示技术,整个画面亮度均匀无暗角,画面无失真;4.超宽视觉延伸技术,保证上下左右178度视角内看到的图像不变形,画面无失真;5.自动温控散热系统,有效保障设备24小时持续可靠运行;6.独具LED走字功能,在拼接屏上模拟出LED走字屏效果,功能实用综合成本低;7.模块化设计,安装维护非常方便,非专业人员也能完成;8.可提供开发协议,方便介入第三方中控系统,构建功能更加强大的大屏幕工程;另明确载明液晶面板、视频接口、控制接口、软件功能、工作条件等参数和规格。
2017年6月30日,菲达科技公司支付速泰电子公司更换拼接屏的差价16200元。2017年7月16日,速泰电子公司委托德邦物流将27块三星55寸3.5mm拼缝的液晶拼接屏体送到菲达科技公司。2017年7月17日,菲达科技公司接收上述27块三星55寸3.5mm拼缝的液晶拼接屏体。2017年7月18日,速泰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伟在菲达科技公司内将27块三星拼接屏安装调试好,通知菲达科技公司工程师成全宝到场验收,但成全宝以陪人吃饭、在外面有重要事等为由不回公司,告知周中伟次日再看安装后的拼接屏。期间,菲达科技公司拒绝速泰电子公司将更换下来的27块LG拼接屏提走,截至2017年7月21日,周中伟多次与菲达科技公司的工程师成全宝、法定代表人王宏、副总经理周光、员工马小明等人多次沟通,均未获得明确答复允许提走换下来的拼接屏,菲达科技公司亦无就产品质量、验收事宜等相关问题告知速泰电子公司。速泰电子公司遂于2017年7月21日向菲达科技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该通知函记载如下:“我司员工(周中伟)近段时间在贵司处理拼接屏更换事宜,明天晚上就准备启程回广州。鉴于我司已经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把新到的三星屏给贵司换上了。再次郑重地通知贵司,必须在明天(7月22日)中午12:00前配合我司员工把拆卸下来的LG拼接屏共计27台进行重新验货装箱后运走,否则就意味着贵司购买了此批货,就必须支付相应货款给我司。如果拒不支付,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2017年7月22日,菲达科技公司未对速泰电子公司予以回应,速泰电子公司无法提走上述LG拼接屏,周中伟遂于当日返回广州。
2017年7月23日下午,菲达科技公司工程师成全宝微信向周中伟发送一份《关于“拼接屏更换”项目验收的通知》,告知速泰电子公司根据菲达科技公司2017年7月23日办公会议决定,定于2017年7月25日9:00对“拼接屏更换协议”的27块拼接屏进行验收,要求速泰电子公司派人参加并携带本批次所供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一致性证书、进口产品报关购置证明等相关有效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未按规定时间及地点参与验收,则视为认可专家组验收结果。菲达科技公司于同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上述通知。2017年7月24日,周中伟微信答复成全宝称通知已看到,因在广州来不及参加明天早上的验收,并向成全宝微信发送一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表示三星面板规格书太多页了,可以开机验货,但开机后的风险自行承担。2017年7月25日,菲达科技公司作出一份《拼接屏更换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1.厂家提供技术参数附件内各项技术指标需要提供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支持;2.产品感官测试项目不合格(详见:产品感官测试报告);3.产品随机证书、售后服务保障措施等商务文件不全;综上所述,专家组成员认定不予通过验收。以上项目验收的参加人员为菲达科技公司的周光、成全宝、王力森、王宏亮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闫建国、晋中学院机械学院的靳宝强。2017年7月27日下午17时44分,成全宝微信告知周中伟验收结果已寄出,7月***日,成全宝向周中伟微信发送验收报告的照片。
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受菲达科技公司委托,出具《公证书》一份,对摆放在菲达科技公司的84寸触摸一体机背标、拼接安装在菲达科技公司的二十七台55寸极窄边液晶拼接单元整体显示现状和背标、安装在菲达科技公司的二十七台55寸极窄边液晶拼接单元后方的一台HD**数字高清矩阵背标及成全宝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拼接屏显示现状的显色分别为白色、蓝色,所列照片可见蓝色显示现状存在色斑等不均匀现象。
在诉讼过程中,菲达科技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速泰电子公司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涉嫌违法,该局于2017年10月31日向菲达科技公司出具一份《举报回复函》,函复称:经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企业承认曾销售过被举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举报企业无法提供;我局决定对有关质量问题立案调查。另根据菲达科技公司的公开申请,该局于2018年6月12日答复称:有关你公司申请本机关公开关于速泰电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触摸一体机和液晶拼接单元产品案的处罚结果问题,经查,速泰电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示。门户网站公示的违法情况为:1.未取得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触摸一体机和液晶拼接单元产品;2.在高清矩阵产品上冒用3C认证标志。
速泰电子公司表示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的拼接屏是深圳市华群世纪光电有限公司生产,出于商业行为需要,速泰电子公司直接把货买回来贴上速泰电子公司的商标后销售给菲达科技公司,并提供编号为:2017010903953330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佐证。
另在诉讼过程中,菲达科技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速泰电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拼接屏更换协议》并无约定管辖权法院,应当由菲达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述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速泰电子公司与菲达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拼接屏更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速泰电子公司向菲达科技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质量问题,速泰电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拼接屏更换协议》先后向菲达科技公司供应LG55寸拼接屏和三星55寸拼接屏,其中LG55寸拼接屏在2017年4月份供货后,双方均确认出现不同程度的背光波纹现象,该问题现场无法通过调整达到,基于菲达科技公司对背光均匀性的要求,双方经协商将27块LG55寸拼接屏全部更换成三星55寸拼接屏,并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而《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就质量问题的约定主要为速泰电子公司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全新原装正品,拼接屏为同一批次,屏与屏之间RGB测试颜色无太明显差别。现综合速泰电子公司、菲达科技公司双方提交的证据,除《拼接屏更换协议》中提及“背光波纹现象”外,无任何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磋商、产品保修记录、产品调试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速泰电子公司提供的拼接屏及相关组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无论背光波纹现象是否属于合同内约定的质量问题,上述《拼接屏更换协议》均可视作双方就质量方面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或优化方案,如速泰电子公司按《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则应视为完全履行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菲达科技公司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拼接屏更换协议》并非新的买卖合同,其与《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之间具有延续性,应视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就三星55寸拼接屏的货物验收、货物质量、保修期限、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拼接屏更换协议》有特别约定则从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应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处理。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后,速泰电子公司已依约于2017年7月17日向菲达科技公司交付27块三星55寸拼接屏,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速泰电子公司已按《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拼接屏更换协议》第5条“货到菲达科技公司场地后,双方人员同物流公司一起现场验收,检查外包装及确保屏没有被物流运输损坏,如有异常,拍照异常签收”之约定,现双方均无提交证据证实签收货物时存在异常,故可推定该批三星55寸拼接屏外观无损坏;其次《拼接屏更换协议》明确约定“技术参数达到后附规格书要求”,综合本案案情来看,上述质量指标在拼接屏拼接安装完毕即可测试,故《购销合同》约定的七天质量异议期为合理期间,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菲达科技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货,虽然《拼接屏更换协议》并无附加速泰电子公司安装三星55寸拼接屏的义务,但速泰电子公司仍于2017年7月18日安装完毕,但菲达科技公司一直怠于开展验收工作,直至速泰电子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山西后才自行组织验收,并于2017年7月***日才将验收不通过的结果告知速泰电子公司,此时显然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之规定,菲达科技公司应承担怠于验收及怠于通知的不利后果,至于上述产品运行期间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菲达科技公司可根据合同的保修条款要求速泰电子公司保修,而非迳行要求退货;且从其验收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来看,验收意见第1点和第3点提及的需提供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支持及商务文件不全,但合同并无相应的约定,菲达科技公司在速泰电子公司交付LG拼接屏后至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期间均无提出上述要求,在7月17日收货时亦未提出异议,现菲达科技公司在接收三星拼接屏并安装完毕后以上述两点意见作为验收不通过的理由有违诚信,超出合同约定,以上述两点验收意见作为质量瑕疵不应成立;另验收意见第2点提及的感官检测结果,该检测结果并非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菲达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无申请质量鉴定;且检测范围增加纯黑、纯白两种颜色,而非仅限于合同约定的RGB(红绿蓝)三原色,速泰电子公司质证认为白色等属于混色,合同并无黑白要求,不能排除有操作因素介入,不能反映屏幕质量,并提供了红蓝绿三色显示正常的照片予以反驳,一审法院采纳速泰电子公司的质证意见,认为菲达科技公司单方作出的验收意见不足以证实速泰电子公司提交的三星55寸拼接屏存在质量问题。另关于速泰电子公司销售的拼接屏及相关组件未取得3C认证的问题,菲达科技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性合同,菲达科技公司、速泰电子公司均为电子、计算机公司,对合同所涉产品应较一般消费者具有更高的认知,现双方在合同中均无此约定,且菲达科技公司在速泰电子公司交付LG拼接屏后至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期间自始至终均无提出上述问题,现菲达科技公司以此作为速泰电子公司购货不符合质量要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菲达科技公司提出的触摸平板存在产品故障等,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速泰电子公司已按《拼接屏更换协议》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菲达科技公司以速泰电子公司交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菲达科技公司无合法事由扣押速泰电子公司更换下来的LG拼接屏,违反了《拼接屏更换协议》的约定,在经速泰电子公司通知催告后,菲达科技公司仍扣留该批设备,因为拼接屏属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且返还原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执行,速泰电子公司不要求取回相应的拼接屏而主张菲达科技公司赔偿相应的货款,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如速泰电子公司诉状所述,该类产品贬值速度快,从速泰电子公司2017年4月9日发运至应予收回的2017年7月17日,该批LG拼接屏已使用三个多月,产生正常的折旧和贬值,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菲达科技公司应按合同价162000元的80%赔偿速泰电子公司129600元。菲达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返还LG拼接屏,速泰电子公司主张菲达科技公司按货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8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速泰电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一审法院已支持其违约金请求,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9600元;二、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100元;三、驳回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广州市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9元,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3元,由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菲达科技公司提供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受到速泰电子公司的威胁,但其不知发短信的人是谁。速泰电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认为菲达科技公司陈述不属实,因为这是8月24日的短信,但报警是7月发生的。
另查明,菲达科技公司盖章确认的技术参数规格书上载明:“产品简介:速泰液晶拼接系列,是在积累了多年来液晶拼接行业的宝贵经验基础上而进行精心改造设计后推出的升级产品。是基于三星及LG超窄边拼接技术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创新设计、严格选材、软件优化、全面测试,更加适合商用领域的工业级显示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菲达科技公司上诉认为其对LG拼接屏享有留置权,不应赔偿速泰电子公司LG拼接屏的货款损失。对此本院认为,菲达科技公司因购买LG拼接屏等产品同速泰电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因LG拼接屏出现不同程度的背光波纹现象,双方重新达成合意,以三星拼接屏更换LG拼接屏并签订《拼接屏更换协议》,因此《拼接屏更换协议》可视为双方对LG拼接屏在质量方面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速泰电子公司亦依约向菲达科技公司交付了三星拼接屏,菲达科技公司扣留LG拼接屏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其向速泰电子公司赔偿因扣留LG拼接屏而产生的货款损失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菲达科技公司上诉称三星拼接屏没有3C认证,但经查明双方并未约定三星拼接屏必须具备3C认证,菲达科技公司以不具备3C认证为由主张三星拼接屏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菲达科技公司上诉称三星拼接屏不是“原厂全新原装正品”,而速泰电子公司则认为“原厂全新原装正品”是指屏幕是三星的屏幕,但外框是另外厂家生产,双方对“原厂全新原装正品”的理解产生争议,但根据技术参数规格书上所载明的速泰液晶拼接系列是在三星及LG超窄边拼接技术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创新设计的显示设备的内容,本院认为速泰电子公司关于“原厂全新原装正品”的理解更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故菲达科技公司以三星拼接屏不是原厂全新原装正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菲达科技公司退回货物,速泰电子公司返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承担退货费用并赔偿违约金亦依据不足。至于速泰电子公司交付的产品是谁具体负责生产的问题属于速泰电子公司的内部经营事项,且合同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拼接屏必须由速泰电子公司生产制造,因此菲达科技公司主张速泰电子公司欺诈销售不成立。
至于菲达科技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上诉人山西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佩霞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