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敦化市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池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