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武强县泰华混疑土有限公司、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3民初709号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疑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F93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589号创业中心创业基地B座309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60464368Q。
法定代表人:武志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疑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疑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冀13001800295621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强县泰华混疑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栗海鸥